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

2018年6月15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该规定意味着上述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即这些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虽然它们在性质上也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与身份有关的协议缺乏直接的经济内容,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别,其自身运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对其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其二,在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那种认为将身份关系当做合同关系处理是将人格商品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合同本质误解基础上的,是将合同的本质届定为经济性,而实际上,合同的本质应为合意,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协议当然属于合同。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市民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是传统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现行《合同法》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由该法调整当然是合适的,否则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会导致该法体系的混乱。解决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的不当作法只能由未来的民法典加以解决,《合同法》难担此重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91716394298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是什么?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 2.附随义务一般有哪些义务 买卖合同代理规定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 3.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是否可以?合同违约条款需要负法律责任么
  • 5.合同终止后有何义务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