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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2023年1月20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林文明律师,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通说认为,后合同义务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德国法院正是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大量关于后合同义务的典型判例。产生于德国判例与学说中的后合同义务,已为不少国家法律理论和实务所继承,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概念,纵观各国的判例及法理,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大陆法系上的后合同义务

对于后合同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虽均无明确具体地专门规定,但大都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对后合同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德国学者认为,在契约履行完毕后,强加给当事人的诸如注意义务、监督主债务履行方法和方式的义务,保证履行约定的义务、合作的义务,以及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等,即为后合同义务,它属于对契约的补充。

2、英美法上的后合同义务

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它没有后合同义务这一概念,但对于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之间尚存的义务却有相关的法律调整。英美合同法中关于限制性贸易合同的规定,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关于后合同义务合理与否的。不过此种义务,英美合同法中规定的较为严格,除非合理,否则被认为是限制性贸易方法,是违背公共政策的,而排除此种后合同义务的合法性。

在英美法系中,对于后合同义务体现的较为明显是商业销售合同和雇佣合同。我认为英美法系中的商业销售合同中有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其实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禁止同业竞争”的做法。至于雇佣合同,主要是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曾向雇主那里得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如果雇员不承担保密义务,则会给雇主带来损失,因而在雇佣关系结束后,雇员仍然具有保密的义务。

3、我国民法上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法学界对后合同义务这一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史*宽先生认为,后合同义务即是债之关系终了后之附随义务,它可分为一时的债之关系终了后的义务与继续的契约终了后的义务两种情形。王*鉴先生认为: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后的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还有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1999年问世的合同法,在合同法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规定后合同义务的制度。可以说,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填补了合同义务制度立法上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虽然,我国《合同法》在全面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践,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明确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制度,然而由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原合同制度以及《民法通则》中均未提及,因此民法学理论学界对其研究尚不深入,也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

综上所述,我以为,后合同义务可以定义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后的善后事务,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依法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特征

合同关系并非是一个静态关系,它有一个从订立、履行、变更到终止的动态发展过程。在现代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其中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具有它一些明显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这种后合同义务。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那么,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定就是后合同义务。我以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种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则此种义务的履行行为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如果主要是为了合同能够成立,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后负担某种义务,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也不必为此种行为,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所负的义务并非后合同义务,而只是合同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合同关系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但是买卖双方有关质量条款的约定,并不因合同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它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后的某一特定期限内,买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现代合同法上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它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后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消灭后,在时间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它也是区分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区别的关键所在。

4、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统全局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交易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5、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但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6、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主体为特定义务主体。

后合同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关系

1、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含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以外尚负有的义务。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以社会的一般交易观点,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所以它不依附给付义务而存在。概括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为: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2、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

给付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这里主要讨论是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且它不决定合同类型。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第四,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往往是法定的,而给付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结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不履行给付义务,须承担违约。

3、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两者之间最大的联系在于:两者均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均是基于一定的信用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的继续和延伸。[10]

4、后合同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合同义务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发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

从以上诸方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后合同义务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存在有效合同,且此有效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未生效,此时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自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终结前,此时因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时须承担违约。只有在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相对终止时,此时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

第二、当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必要。

并非所有的合同关系消灭后,均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在有些合同中,尤其是即时交易合同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无须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必要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无须为此种后合同义务,但在大多数情况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某种义务。

第三、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若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不会给相对人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后合同义务没有存在之必要。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必然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否则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第四、后合同义务须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一、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基本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

1、基本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基本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附随义务有哪些特点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综上所述,合同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了自己权利也要付出义务。其中,基本义务是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附随义务是依托基本义务产生的,其表现更多是当事人的协助提醒,是一种额外义务。如果合同基本义务消失,附随义务也会灭失。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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