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地产开发
文章列表

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2016年5月1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5075543860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五证两书一表指的是什么 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 2.房地产开发的五证是哪五证?开发商五证具体有哪些?
  • 3.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4.商业地产定位的核心 开发商延期交房起诉书范本
  • 5.房地产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