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建设工程
文章列表

发包人不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人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文件不审价,以此来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2017年11月7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为了对付发包人以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人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文件不审价来拒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在承包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9775842128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竣工验收的条件 住宅室内装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 2.建设工程事故的类别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纠纷
  •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有哪些法律区别
  • 4.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哪些内容组成
  • 5.新建房屋质量鉴定的费用 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