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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人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文件不审价,以此来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2017年11月7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为了对付发包人以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人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文件不审价来拒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在承包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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