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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条件 住宅室内装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2023年2月19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林文明律师,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最新房地产竣工验收流程的全部内容。如果房地产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流程的话,业主们是可以申请退房退款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住宅室内装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项、第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对于装修后的售后问题建议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其进行约定好,避免以后出现了问题,装修公司推卸。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装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范本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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