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2017年10月2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互易合同的规定。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9656766923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如何认定事实买卖合同
  • 2.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是什么
  • 3.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
  • 4.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 5.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