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

2016年10月31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邓子明与程梅玲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调查:邓子明、邓炎明于1976年12月经中人说合与程梅玲达成借钱、借房协议,并立有字据。该字据载明:“邓子明、邓炎明情愿将自己……东厦房四间(院子从正中划开后的东半部分)借给程梅玲,而程梅玲则借给邓子明、邓炎明二人人民币1400元整,双方经协商无争议,永不翻悔”。1981年程梅玲以双方不是借钱、借房,而是房屋买卖为由要求过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983年邓炎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退房。
  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立借钱、借房字据,关系清楚,性质明确,且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产权人仍是邓家。程梅玲以字据上未写明期限及写有“永不翻悔”内容等为由而否定借用关系,并要求确认为买卖关系,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本案应按“两借”关系处理,不能视为买卖关系成立。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6498945878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如何认定事实买卖合同
  • 2.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是什么
  • 3.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
  • 4.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 5.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