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文章列表

2019年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怎样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区别有哪些?

2019年6月14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林文明律师,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数载,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林文明律师的追求。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代理了合同纠纷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说认为,无权处分的效力可以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这三种观点。

  (一)无效说理论基础是给付不能。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以“不能履行的给付”为合同标的之情形,因而合同当然无效。《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均有此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5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卖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无效”。

  (二)效力待定说我国《合同法》的第51条是这么说的,当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是无权处分人在事后又取得了该行为的处分权,则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且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又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据此,我们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就要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说该处分人在事后有没有取得了处分权,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相应补充。

  (三)有效说依据民法上的原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首先是处分行为,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处分行为都是该种处分行为,是指在某种行为发生时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的法律行为,这种类型又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次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是指当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时,这种给付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行为或者单独行为。如果负担行为欲生效,则需具备三项基本要件:第一,当事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标的要确定、合法及正当。处分行为欲生效,除具备以上三项外,处分人还需享有处分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区别有哪些?

  出租和出卖房屋的这个行为 体现的是你对于这个房屋拥有处分权。

  而两个得到的利益体现的是你因为这个物权而享有的收益权。

  林文明律师 江西南昌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94940221397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 2.关于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无效合同可以退还中介费吗
  • 3.赠与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 4.可撤销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5.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