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合同效力
房产法规
交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效力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合同效力
房产法规
交通知识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法规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地产开发
房产合同
建设工程
文章列表
保管合同的生效成立时间
2018年7月2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
合同效力
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91866615969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2.关于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无效合同可以退还中介费吗
3.赠与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4.可撤销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