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合同
文章列表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的方面

2018年2月12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1.合同内容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对于自拟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推荐阅读:
  二手房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 如何维权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房户口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4.维修基金的交割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90621827060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购房合同中的风险该怎么防范 购房合同和发票都丢了应该怎么办理
  • 2.房产居间合同如何签订?有范本吗?私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
  • 3.民法典因债务转化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民法典房屋买卖公证过期了是否可以追认
  • 4.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可以退房吗?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5.换房协议范本如何书写 房产分配协议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