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乐平杀人再审无罪 可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2017年12月26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乐平杀人再审无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12月22日,江西高院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后警方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作案后,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三人用抢来的IC电话卡两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生前经营的超市,欲敲诈10万元。后因怕暴露,三人放弃了敲诈企图。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4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院重新审判。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

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江西高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江西高院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来源:新民网)

可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90205557031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江西明年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
  • 2.自发投身创建 争当文明市民
  • 3.食品安全检查 保障VR产业大会
  • 4.南昌欢迎你!
  • 5.VR+动漫分论坛: VR将带给读者一种全新体验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