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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大量玳瑁壳回国,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缓刑

2017年12月1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男子带大量玳瑁壳回国

2009年,25岁的广西小伙朱某某被派往古巴学习临床医学,是享受古巴政府单方奖学金的国家公派留学生。他称自己在古巴海边认识了不少渔民,用自己从国内带的风油精等小物品换了不少玳瑁背甲壳。

2013年7月27日,朱某某从古巴回国内度假时带了一些玳瑁背甲壳。他转机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准备看望在川女友。出关时,朱某某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

机场海关官员对他携带的行李进行X光检查,发现有疑似玳瑁背甲壳的物品,遂将其拦下,并将这些物品扣押。朱某某很惊讶,他认为自己是帮别人带的,而且这些玳瑁背甲壳在古巴并不是很值钱。经鉴定,朱某某携带的玳瑁背甲壳共165块,净重18.4千克,价值人民币18.72万元。

2013年8月7日,成都海关缉私局通知朱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当天取保候审。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规定,海龟壳所有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一。

在审理中,朱某某的辩护律师扁斌指出,古巴对列入CITES附录一的玳瑁提出特殊保留,也就是说在古巴可以自由买卖。朱某某也说,涉案的玳瑁背甲壳在古巴允许交易,而且他携带这些玳瑁背甲壳入境是为了自家“镇宅辟邪”,或者作为礼品送给亲友做纪念,并非用来赚钱,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让朱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古巴可以自由买卖,在国内竟然变成了违法犯罪。朱某某学习了相关法律后,自愿认罪。

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缓刑

经审理,成都中院认为,朱某某违反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玳瑁背甲壳入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由于数额不满20万元,情节较轻,且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他系初犯,又是在读公派出国留学生,成都中院日前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玳瑁背甲壳。

朱某某辩护律师扁斌表示,很多人出国旅游、经商或留学,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类似制品后,想当然地认为在国内也是合法的,结果触犯了法律。而这些物品在国外便宜,在国内却非常贵,按照国内价格核定犯罪数额,肯定会影响到量刑。他提醒,国外合法的,不一定能带,关键要看我国法律允不允许。

国家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邮寄、携带、托运出入境时,必须事先申请核发准予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向出入境海关申报,否则将涉嫌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此,特别提醒进出境旅客,仿真武器、有碍人体健康的、来自疫区的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等很多限制和禁止进出境物品是不能携带进出境的。韩国的多肉植物,美国的仿真武器,澳大利亚的薰衣草小熊、生牛肉,以及其他地区的热带水果、海鲜等动植物,象牙、犀牛角等濒危动植物制品,筹码、马经等都不要携带进出境。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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