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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2017年12月6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房[199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 建设厅 ), 北京市市政管委 , 解放军总后勤营 房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 "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 证制度 ", 并明确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 , 大多数城市都 能认真贯彻执行 , 建立和健全了地方政府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 , 实行了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 , 对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和部门 , 不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 出现一 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在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现 象 , 严重地扰乱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 损害了房 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权威性 , 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 证制度健康实施 ,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 建立健全具有政府行政职 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 , 依法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 凡不具有政 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 如房产经营公司等干律不得承 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决制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 一律元效 , 并要求产权人限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 同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 违法发证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产权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 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央和省证自治区、地区行署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具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 县政府设在市内 ( 市、县 同城 ) 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市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 由于地 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 , 房屋产权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 , 可以 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产权登记管理和 颁发《房屋所权证》 , 区 ( 包括新技术开发区 )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 产管理局委托 , 负责区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管理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的登记发证工作。

请各地按照以上精神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进行整顿 , 并于 1997 年 6 月底前将整顿的具体情况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7 年 4 月 3 日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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