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14万后停止举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发展乡平安村村民赵德仁、周喜凤在多次举报副乡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周立友贪污后,收到周立友之弟、该村党支部书记周立国给予的14万元,随后停止举报。
两年后,两人被克山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逮捕起诉,并被县法院分别判刑8年、4年。两人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罪名和刑期。
赵德仁之子赵长友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现任克山县曙光乡党委副书记周立友,原为发展乡副乡长,于2004年5月至2008年兼任平安村党支部书记,5年间贪污村集体财产130余万元。周立友卸任后,赵德仁从2009年起至2014年多次与其他村民联合举报周立友贪污。京华时报记者在网上看到,举报周立友贪污平安村集体财产的帖子,早在2012年11月就已出现。
齐齐哈尔市中院二审判决书(简称判决书)认定,2014年3月,赵德仁、周喜凤上访状告原发展乡副乡长、该村前任党支部书记周立友贪污,并在天涯论坛网站发帖。
当年4月15日至7月8日,克山县纪检委介入调查核实,在此期间,赵德仁、周喜凤仍多次到克山县、齐齐哈尔市上访,并向该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至今在任)、周立友之弟周立国虚构十几个老头上访告状,并称如果想让这些人不继续告周立友,周立国就得给钱。周立国迫于上级机关维稳要求,于当年7月的一天,先后两次共给赵德仁14万元人民币,赵德仁拿到钱后分给周喜凤3万元。判决书还认定,经克山县纪检委调查,平安村的收入支出账符合农经财务要求,周立友不存在贪污问题。
在判决书中周立国证实,2014年7月中旬,给完钱后其跟赵德仁说去县纪检委销案,赵德仁就去克山县纪检委销案了。周立国同时称,给赵德仁钱是为让其息访。赵长友也证实,其父赵德仁当年收到周立国给的14万元后,向克山县纪检委表示暂时不举报周立友了,此后也未再举报。据赵长友讲述,2015年其父赵德仁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该村村主任,与周立友之弟周立国搭班子,其间工作中存在一些矛盾,周立国遂以此前收14万元“封口费”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赵德仁敲诈勒索。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30日,克山县公安局在平安村将赵德仁、周喜凤抓获,随后于2016年5月11日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二人逮捕。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赵德仁对被害人采取举报的方式索要封口费,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