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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电影网站BT天堂站长被刑拘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17年4月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一、盗版电影网站BT天堂站长被刑拘

据DoNews消息,近日,提供非法BT和磁力下载的“BT天堂”网站负责人袁某飞在苏州被江苏淮安警方抓获。据警方调查,自2015年6月以来,“BT天堂”网站负责人袁某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采集的一万余部涉及国内外影视作品的BT种子和磁力链接,存储放置在自己负责经营和维护的“BT天堂”、“迅雷家”、“迅雷港”3个影视下载网站上,供网民免费下载播放,以此提高网站流量和人气。高峰时期,该网站日均IP访问量达到60万,日均PV浏览量达到300万。“BT天堂”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内“BT”第一站。

据犯罪嫌疑人袁某飞交待,在网站流量和人气大幅度提升后,其通过相关广告联盟注册账号并绑定网站域名和银行卡,以投放广告的方式,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牟利达九十余万元。

打着“免费下载电影”的旗号,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好人好事”,但这些“免费”网站的背后,其实存在着网页挂马、篡改浏览器、诱骗式广告和传播色情、暴力、赌博信息等网络黑产行为,严重影响网络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BT天堂”提供的P2P下载模式,使众多网民在获取非法侵权他人作品的同时,又充当着传播扩散的“帮凶”角色。该站侵权链接数量巨大,侵权作品种类繁多,被侵权的主体涵盖了美国的环球影业、华纳兄弟等公司以及国内众多影片权利方,影响恶劣,危害甚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袁某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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