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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永城一男子流窜三省频盗窃被判刑八年

2017年1月4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2012-09-25 来源:商广网 浏览次数:0 商广网讯(通讯员 贾成宇)9月2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永城市人,2011年10月1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安徽省涡阳县王土楼城市快捷酒店西侧,用工具撬开车门,盗窃 五菱 牌面包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8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011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窜至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云亭新村,用工具撬开车门,盗窃 五菱 牌、 长安 牌面包车各一辆及导航仪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5元。2011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练某某二人驾驶一辆无牌 五菱扬光 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永城市东城区上河嘉园24号楼、东城区芒砀路教堂南一小区、东城区铁北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处、东城区铁北路与与百花路交叉路口西侧路北、东城区铁北路金色童年幼儿园南、东城区菊花小区,共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所有的电瓶19块、棉被1条。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4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电瓶4块、棉被1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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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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