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准减刑

2016年12月4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准减刑 2015-06-11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0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日前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将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1958年出生的张春江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春江放弃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8月22日裁定对张春江的判决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公安部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解读:张春江减刑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6743863730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江西明年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
  • 2.自发投身创建 争当文明市民
  • 3.食品安全检查 保障VR产业大会
  • 4.南昌欢迎你!
  • 5.VR+动漫分论坛: VR将带给读者一种全新体验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