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合同效力
房产法规
交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合同效力
房产法规
交通知识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法规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地产开发
房产合同
建设工程
文章列表
盐业行政处罚答辩状
2016年5月25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819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电话:0530—5333236.被答辩人:马xx,男,198年2月1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定陶县陈集镇xx号,身份证号码:372923198xxx.答辩人就原告马威起诉撤销答辩人作出的菏盐政处罚字(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答辩如下:一、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原告无权直接未经复议程序起诉答辩人,对原告的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讼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院应依法适用。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二、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望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2015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mlvsjj.com/art/view.asp?id=85075621677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江西明年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
2.自发投身创建 争当文明市民
3.食品安全检查 保障VR产业大会
4.南昌欢迎你!
5.VR+动漫分论坛: VR将带给读者一种全新体验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