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厂购销关系中原料提供的法律风险——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六)
2016年5月1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与工厂购销关系中原料提供的法律风险——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六) 【当事人】 A: 江北外贸公司 B:海曙服装工厂 C:棉纱工厂、织造工厂、染色工厂 【案情概要】 2010年海曙服装工厂一纸诉状将一家江北外贸公司起诉至宁波市江北法院。海曙服装工厂与江北外贸公司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关系,合同订单价值300多万元人民币。海曙服装工厂向法院出具了相应的送货凭证,但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事实上,是否像工厂所称的是300多万的货款呢?实际上,虽然外贸公司与服装工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但是有关面辅料是由江北外贸公司直接向面辅料工厂采购并直接送到海曙服装工厂,且有部分面料是由海曙服装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另外,有海曙服装工厂的人员签署了一张面辅料的结算单。 但是,法庭上海曙服装工厂否认了结算单签署人是他们的员工,同时也不认可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面料送货单,认为是用于其他服装而非本案服装,应当另案处理。但更让人头痛的是,这里主要面料,外贸公司为了省成本,分别向绍兴棉纱厂采购棉纱后,让棉纱厂送至织造厂纺织成布匹,然后再让织造厂送到染色厂染色,形成了最后的主面料,最后由染色厂将主面料送至海曙服装厂。同时,外贸公司分别与棉纱厂、制造厂与染色厂分别已经结算完毕。而购销合同中的服装款价格中,就已经包含了服装面辅料原料款,而服装工厂只是赚取一个加工费差价。 但是为什么海曙服装厂会冒着这样的风险,去要求江北外贸公司支付远远超出加工费的服装款呢?主要是,海曙服装工厂部分货物延期交货,导致江北外贸公司承担了50余万空运费,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下来;另外海曙服装工厂也因为经营亏损面临倒闭,因此一不做二不休,抓住外贸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和签订合同及履约的漏洞,提起这样的恶意诉讼。 而现在庭审过程中,尽管江北外贸公司提起了空运费的反诉,但是因为实在无法充分证明之前主面料的形成事实以及主面料的价格,关键又是结算单不是海曙服装工厂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所以诉讼过程中异常被动。尽管有些主面料有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由于对方否认关联性,如果另外起诉可能也是面对一家已经快要倒闭的工厂,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本案的最后结果还没有判决,但是对外贸公司引起的思考却是非常深刻的。 【案件评论】 本案是外贸公司与服装厂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与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实质变更,由原来购销合同变成了委托加工合同。但在这一过程中,却没有将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以有效的履行证据来确定,或者没有有效的结算单据,或者没有变更双方之间的合同,最后导致海曙服装工厂抓住这一纰漏,形成了300万元的货款诉讼,而不是真实的40余万的加工费。 【律师建议】 对于本案或者与本案有类似情形的外贸公司,邬辉林律师建议: 1.如果购销合同签订时,需要明确面辅料由谁提供,就谁提供;如果后来变更,就需要将合同变更为加工合同,价格由服装成衣价格变为加工费; 2.为节省成本,委托几个工厂进行主面料的的生产无可厚非;但是需要衔接好确认手续,即让服装工厂确认这些过程,以及最后的面料是用于生产购销合同项下的衣服,同时让服装工厂确认面辅料的款项已由外贸公司支付,并应在服装价款中扣除。 3.最后面辅料签收需要有权代表签收。如果工厂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多有不便,但是我们可以在购销合同中让工厂盖章确认几个工作联系人或业务联系人,这样找这些人签收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除了交货数量以外,同理也适用于质量索赔、交期延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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