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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七)——进口内销的贸易风险

2016年5月18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进口内销的贸易风险——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法律案例精选(七)【当事人】A: 江东贸易公司 B:广西某电厂 C:印尼煤炭公司【案情概要】江东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煤炭进口并销售给国内电场的专业进口贸易公司。而广西某电厂向江东贸易公司签订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向江东贸易公司购买印尼煤炭6万吨,并约定了在广西钦州港交付。江东贸易公司遂组织向印尼卖炭公司进口6万吨煤炭,并安排煤船运输至广西钦州港。而办理卸货过程中,江东贸易公司根据合同“办理卸货手续支付70%货款,在取得煤炭热量检验证书后3日内支付30%余款”,向广西某电厂要求根据合同,应当“办理完卸货及通关手续后”予以支付。此时,江东贸易公司担心,如果办理完卸货手续,将全部煤炭卸货至堆场,如果对方违约不付款、不提货,会导致江东贸易公司的彻底被动,既拿不到货款,由要承担滞港费和堆存费,同时货又没办法一时回装转运,后果将会给贸易公司带来资金上的极度紧张。最后,因电厂的强势,无奈之下卸货清关之后才拿到货款。但实际上江东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捏了一把汗,在这几天时间里压力巨大。【案件评论】这个案例虽然没有形成纠纷,仅仅是邬律师顾问单位的一次业务上的咨询。但实际上,邬律师认为这种压力和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主要是合同条款的拟定太含糊导致的被动。根据本案,70%款项的支付时间,按照常理应当是先支付,后卸货,这样才主动。因此,在以后的合同中,邬辉林建议修改为“煤炭到港后,凭卖方通知3日内付款70%,买方付款后安排卸货及通关手续…”。这样,煤炭货物已经到了广西钦州港,对广西某电厂而言,供应商已经实际履行了大部分义务,需要电厂表达诚意的时候到了。而此时,煤炭货物并未卸货到堆场,还在船上,卖方仍有机会以最少的成本和损失进行转运,来降低对方违约拒收货物的风险。总比卸货到堆场后进退两难的境遇要好得多,江东贸易公司的压力也会小得多;同时付款期限的主动制约权也是牢牢掌握在贸易公司手上,即依据卖方的通知,而不是卸货手续办理或办理完毕。“卸货手续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这样的概念太大,是不是包括通关手续呢,如何认定是否办理完毕都没有一种明确好的标准。因此,将付款期限掌握在贸易公司手里,无疑更加主动。【律师建议】针对这类事件,邬辉林律师建议:1. 合同拟定时,对于先序履行义务,后续履行义务的参照时间或条件标准一定要明确;2. 从贸易公司角度,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条件,尽量不要凭第三方因素,以免造成不确定性,而是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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