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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
2016年5月18日
九江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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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该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它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作为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而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并不确定。根据事实到来的日期是否确定,可以将期限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此处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同的,前者特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后者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所负义务的履行所施加的限制。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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