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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2022年5月20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林文明律师,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是无效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2条,第五项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主体不适格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订,由于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标方面,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较易被疏忽,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第55,第57条规定了六种无效的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标过程中招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签订的施工合同必然无效。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及大型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3家议标。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凭借其权利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同意同意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变相肢解工程;

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定,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符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同意。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5、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必须由中标单位完成。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实际是构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通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非法转包行为。比如,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或者说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但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

总之,在合同主体不适格,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这三种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希望以上由为大家带来的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人违约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设计人违约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的主体是发包人和设计师。发包人需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设计人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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