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

2022年5月20日  九江知名律师   http://www.zmlvsjj.com/

  林文明律师,九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而附随义务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看出,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一是积极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及时通告并使其知晓的义务。通知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要求市场主体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互相告知,共同推动合同的履行,最终使合同目的得以全面实现。


  二是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实现合同目的,应该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最大限度内的照顾和便利。这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促使合同及时成立并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客观地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在考虑自己的同时,积极地为对方着想,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使合同能够顺利、适当地履行。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协助对方处理好与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务。


  三是积极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向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对于一方或双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保密义务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作为,即不通过积极的行动去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就不会违反该项义务。


  现实生活中,一方或双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还很多,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导致了相对方的物质损失。违反附随义务要承担相应的。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只要有违约附随义务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就应当承担违约,而不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就所受的损害来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附随义务的内容、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规定不详细、模糊,且日常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无统一标准,出现很大差别,附随义务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附随义务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立法上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那么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先合同义务类型。



  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先合同义务特征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


  二、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的规定,就会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先合同义务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文章来源: 九江知名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是什么?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 2.附随义务一般有哪些义务 买卖合同代理规定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 3.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是否可以?合同违约条款需要负法律责任么
  • 5.合同终止后有何义务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九江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